《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一)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承担赔偿比例)
全责 100%
主责 80%
同责 60%
次责 40%
无责 10%
(二)二机动车之间
全责:无责 100%:0%
主责:次责 70%:30%
同责 50%:50%
( 三)三机动车之间
全责:无责:无责 100%:0%:0%
主责:主责:次责 40%:40%:20%
共同主责:次责 70%:30%
同责 各1/3
主责:次责:次责 60%:20%:20%
主责:共同次责 70%:30%
主责:次责:无责 70%:30%:0%
注:a 电动车不全是非机动车,可申请鉴定;b 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服,可3日内申请复核、15日内向上一级申请重新认定;c 法院通常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但可综合其它证据,重新划分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