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两种可能和结果,请看清楚:
1、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同意后又以不知情反悔,且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
该情形多出现在房价上涨,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下。如:A与B是夫妻,共同拥有一房屋,登记在A名下。后夫妻与C达成房屋买卖意向,签订合同时,因房产证上没有B的名字,故B没有签字。后因房价上涨,夫妻俩想反悔,遂B以A擅自出卖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没签字也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产。在该情况下,B的行为明显带有恶意,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C只需通过中介作证等方式举证证明B知情且同意出售即可。
2、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同意后又以不知情反悔,但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
在该情况下,夫妻另一方的恶意毁约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有效。即使买房人无法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情并同意出售房屋,也可以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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