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继承人死亡时可以确定居住地的是,将该居住地作为死亡时居住地,不能确定居住地的是,将该户籍地作为死亡时居住地。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在继承纠纷的案件中,诉讼标的物(遗产)的价值不明的情况下,可以向当事人征求报价,起草法官初步审查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根据当事人主张的遗产价值决定主要遗产所在地即可。 关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遗产价值,原告的主张是明显高于还是低于实际价值,必须根据实际价值决定管辖。 不能判断主要遗产价值或没有很大差异的,各主要遗产所在地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诉讼目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主张原告诉讼风险过高或过低,原告主张的价格
实践中,婚姻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分析纠纷等事件都可能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分配和权利问题,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上述纠纷都是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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