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申请取保候审的难易程度排个序
1:批捕后退回公安一个月后起诉的这一个月时间节点申请取保候审应该是最难的,此时公安会拿检察机关批捕了为拒绝理由,真说服了某位公安承办人,公安承办人来给批捕承办检察官说,如果事实和证据没有在一二十天内发生重大变化,批捕承办检察官很难自己打自己觉得应该改变强制措施。
2:应该是被很多人提及过的报捕前的侦查阶段,这个时间节点在外面的犯罪嫌疑人要么是本身轻罪案件,律师不提公安也会自行决定取保候审直诉,要么有病,看守所关不进去,不然一般公安为了保守的案件责任,都要过一次提请检察院批捕程序,让检察院决定,批捕关了最好,不批捕是检察院决定的出了什么事是检察院首责。
3:应该是审判阶段,此时经公安局刑拘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至少羁押了三个月往上,此时案件有一些瑕疵,很多法院也倾向于关押了多久判多久,俗称实报实销,而不是在庭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个阶段要想取保候审成功,要么证据出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变化,不得不放人不得不先取保候审,要么在法律适用上检察院法院产生重大分歧。
4:应该是审查起诉阶段,虽然目前捕诉合一后哪位检察院逮捕的哪位检察官诉出去,但是此时距离批准逮捕至少过去了一个月,自己否定自己不是那么明显了,尤其是那些由于担心串供影响取证、由于没赔偿、由于侦查终结涉案金额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最终认定比审查批捕时认定的少了)等因素而批捕的案件,这时候如果这个案件在签了认罪认罚之后可能被判缓刑,那么承办检察官也乐见一个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也是完成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一个kpi。(在每一年的下半年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成功率相对高的,因为可能七八月一些基层院才意识到还没有一个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在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委托律师,我们面对可能被判缓刑的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依职权自行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来完成kpi,在审查起诉期间自行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签了确定的缓刑认罪认罚具结书,移送法院之后,向法院发出一份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这样的操作。
当然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有病的在看守所住不下去了,监所反馈回来,我们还是不得不依职权改变,如果这时候收到一份申请,当然也就是申请人之功了。
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率最高:其实还是大家经常说的“黄金37天”审查批捕阶段,可以搜一下任意一个基层检察院每年做的报告,虽然不捕率看起来好像并不高,但是和其他几个阶段比起来,这个比例可以说是成功率最高的阶段,尤其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批捕的,这种也大多数是检察官依职权决定的,针对这种案件提出一个不予批捕建议书,不管与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不谋而合,还是其他而言它,只要案件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还是喜提一个不批捕决定取保候审,而且公安提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类案件占比确实很可观,之所以律师好像申请成功率不高,刑事案件委托率不高,大比例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阶段并没有委托律师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